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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诗学研究中心科研机构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4-02-23 21:42:35     作者:    浏览次数: 次

       

第一条   研究中心将以长期稳定地在诗学领域进行重大科学研究、推动学科发展、推动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发展为原则,逐步建立、发展、完善几个相对稳定、确有特色的研究所。
第二条   研究所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同时适当承担教学任务,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条    研究所应当是相对稳定的研究实体。每个所都应努力面向社会,加强横向联系,推动科研与社会发展进步的结合,促进研究所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研究所不设固定编制,所有研究人员均实行带课题和经费进研究所、完成课题后出研究所的人员动态管理,研究所人员的聘用与解聘由所长根据课题研究需要报经中心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研究所应依据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学校的有关规定、研究中心的宗旨,逐步探索一些明确、稳定、意义重大的研究方向,确定中长期研究项目。
第六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中心主任聘任。所长对研究所的目标、规划、计划组织、人员安排、执行研究中心决策等要全面负责,以达到提高效能、效率、效果的目的。
第七条    研究所应根据科研需要设立课题组。课题组(或项目组)是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单位。课题组组长由所长指定或协商产生。根据科研任务的来源,课题组成员一般可由课题组长提名,报经所长批准,也可以由所长指令产生或自由组合。
第八条    研究所应尽量利用学校和各院系已有的物质条件。对于科研中必需的学校尚不具备的科研条件,由研究所从有关科研项目经费中适当安排解决或与中心主任商议后由学校出面适当解决。
第九条    研究所要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争取国家、部委和地方的科研任务,接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大力提倡联合性的科学研究,扩大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十条    要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不断改进科研条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的作用,努力提高人、财、物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心会议解释或组织修订。
 
 
       西南大学中国诗学研究中心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