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对外开放、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增强研究中心的科研实力,充分发挥中心外相关科研人才优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兼职人员是指在校外(包括国外)聘用的参与我中心科研工作的科学研究人员。
第三条
兼职科研人员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身体健康;思想政治素质好;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与课题相关的研究工作,有较强科研能力。
第四条
兼职科研人员的聘任由研究所所长或课题(项目)组组长(根据项目需要)提名,经中心主任同意后即可聘请,由中心主任签发聘书。课题(项目)结束后,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第五条
少数对研究中心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国际、国内享有崇高声望的且与我中心研究方向一致的专家,在征得对方同意后,经中心主任批准可以长期聘任。
第六条
研究中心将对兼职科研人员酌情发给一定的津贴。他们以“中国诗学研究中心”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其作者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科研成果津贴。
第七条
兼职科研人员享有我中心专职研究人员的其他待遇。
第八条
中心会务对本条例拥有解释权和条款补充权。
西南大学中国诗学研究中心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